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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联邦财政援助的项目或活动

本页提供了关于平等就业机会的法律方面的详细信息,因为它们与接受联邦财政援助的项目或活动有关.


除了1964年民权法案第七章的保护之外, 修订的, 1964年民权法案第六章, 修订的, 禁止基于种族的歧视, 在接受联邦财政援助的项目或活动中,肤色或国籍. 如果财政援助的主要目的是提供就业,则就业歧视由第六章予以处理, 或者就业歧视导致或可能导致根据该计划提供服务的歧视. 1972年的教育修正案第九条禁止在接受联邦财政援助的教育项目或活动中基于性别的就业歧视.

1973年康复法案第504条, 修订的, 禁止在接受联邦财政援助的任何项目或活动中基于残疾的就业歧视. 禁止在就业的各个方面歧视残疾人, 有或没有合理的住宿, 能履行工作的基本职能吗.

如果你认为你在任何接受联邦财政援助的机构的项目中受到歧视, 你应该立即联系提供此类帮助的联邦机构.


请求此页面, 或以替代格式在页面上引用的任何信息, 请电子邮件 平等的机会.


EEOC 9/02和OFCCP 8/08版本可与11/09补充
EEOC-P/E-1(修订11/09)